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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

www.xyjq.com.cn  2006-3-9 下午 04:35:41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旅游局颁布

各设区市旅游局、省直各国际旅行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1日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部法律,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除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外的行业管理几项具体工作规范如下:请各地、各单位暂按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待国家旅游局进一步明确后再正式行文通知。
  一、对已取消的旅游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
(一)旅行社变更登记注册地管理。旅行社在原注册地级市范围内变更营业地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备案证明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工作。
省旅游局受理时间为经常性受理,国内旅行社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国际旅行社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变更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代收工本费50元。同时,收回原发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管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注册地范围内设立门市部,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国际旅行社分别向设立所在县、市和省旅游局备案,国内旅行社向设立县和设区市旅游局备案,并由省旅游局和设区市旅游局分别发给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标牌。
省旅游局受理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备案时间为经常性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各旅行社对所设立的门市部要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四个统一”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其管理,并承担所设门市部产生的一切责任。各有关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孤监管,发现门市部超范围经营等违规情况,按《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设立的旅行社。从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省旅游局印发的《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涉及审批的内容同时废止。
(三)漂流企业资格管理。由于国家旅游局已取消漂流企业资格核准,我局会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七厅局联合下发的《江西省水上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涉及设立水上漂流经营企业或项目审批工作,待省七厅局研究后再另行通知。
(四)旅行社经理资格管理。由于旅行社经理资格标准已取消,因此,审批国际、国内旅行社时,不再将旅行社经理资格作为申报条件之一。
  二、对改变管理方式事项的管理
(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改由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承担。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星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宣传贯彻以及旅游星级饭店的行业管理。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管理。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标准和管理改由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承担。
  (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评定管理。国家旅游局已将指导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和评定工作交中国旅游协会承办。我省指导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待国家旅游局明确后,再另行安排。
   三、对不作为审批项目上报的事项管理
  (一)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人数管理。省内各出境游组团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人数不再按规定标准核定,改由各出境游组团社直接向省旅游局领取。
  (二)国际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停业、歇业管理。
   1、因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遗失和损坏须补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江西日报和中国旅游报同时刊登的遗失声明,旅行社申请补发或换发的报告;设区市旅游局出具同意核发的证明(省直国际旅行社除外,下同)。
   2、因有效日期到期须换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许可证(正、副本);旅行社申请换发的报告;设区市旅游局出具同意核发的证明。经营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须到省旅游局申请换发。
   3、因名称、营业场所、投资人变更须换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许可证(正、副本),旅行社和设区市旅游局盖章的《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省旅游局有统一样式)。
国际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投资人变更的要求:一是旅行社名称变更后,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是营业场所不能跨地区;三是投资人不允许出现自然人名字。
   4、因旅行社改制须换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许可证(正、副本);旅行社和设区市旅游局盖章的变更登记表(省旅游局有统一样式);企业改制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纪要等。
   5、因旅行社停业、歇业的,应于停业、歇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备案。
上述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省旅游局经常性受理,并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报国家旅游局办理变更经营许可证。
  (三)国内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停业、歇业管理。
   国内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1、因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遗失和损失须补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在江西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旅行社申请补发或换发的报告;设区市旅游局出具同意核发的证明。
   2、因有效日期到期须换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许可证(正、副本);旅行社申请换发的报告;设区市旅游局出具同意换发的证明。
   各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须到省旅游局申请换发。
   3、因名称、营业场所、投资人变更须换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许可证(正、副本);旅行社和设区市旅游局盖章的《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国内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投资人变更要求:一是旅行社名称变更后,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是营业场所不能跨地区。
  4、因旅行社改制须换发许可证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许可证(正、副本);旅行社和设区市旅游局盖章的《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企业改制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纪要等。
  5、因旅行社停业、歇业的,应于停业、歇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设区市旅游局备案。
上述国内旅行社变更事项,省旅游局经常性受理,并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导游证管理
(一)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导游人员跨省或跨区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要换发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要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
1
、导游跨省调动。导游人员凭所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解聘证明,经所在设市区旅游局签注备案后,持导游证到省旅游局办理迁出证明。
2
、导游跨设区市调动。导游人员凭原所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解聘证明,经原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签注备案后,持原导游证和申办导游证所要求的五项材料,到执业的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申办新导游证。
3
、等级变更。导游人员持原导游证、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和《申请IC卡导游证登记表》到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办理换证手续。
4
、其他变更。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导游跨省或跨市调动,涉及到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号的变更,原发证机关还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IC卡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
(二)导游证的遗失、补发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1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中国旅游报》或《江西日报》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IC卡编号等);
2
、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一周后,持登报启事,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身份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IC卡导游证登记表》,到所在设区市旅游局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并由设区市旅游局出具证明,统一到省旅游局办理,个人不予受理。
3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须持原导游证、身份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IC卡导游证登记表》,向所在地各设区市旅游局申请换发。
(三)导游人员迁入、迁出
1、导游人员跨省迁入。导游人员凭外省旅游局开具的迁出证明,经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签注备案后,持外省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加试。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江西省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并持新的《导游员资格证》和申办导游证所要求的五项材料,到执业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申办新导游证。
2、导游人员跨设区市迁入。导游人员凭原执业单位出具的同意解聘证明,经原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签注备案,并持《导游员资格证书》和申办导游证所要求的五项材料,到新执业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申办新导游证。
3
、导游人员迁出管理。导游人员凭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解聘证明,经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签注备案后,持IC卡导游证和《导游员资格证书》到省旅游局办理迁出证明。
上述导游证办理事项受理时间为每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原则上随到随办,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特种游管理
1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自驾车、船等在中国境内旅游
特种游项目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总参作战部联合审批。旅游团队必须由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接待并提供服务(负责办理审批和出入境等相关手续,委派全程导游提供服务)。
审批程序:由组织接待的国际旅行社提前4个月向省旅游局上报旅行社申请和5份有关材料,有关材料包括详细的团队计划(入境口岸和时间、具体行程、出境口岸和时间)、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报照号、驾照号等)、车辆情况(车型、发动机型号、原牌照、车辆照片)。省旅游局在团队入境前3个月将同意该项目的报告和4份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转报总参和公安部,待总参和公安审批后,国家旅游局发函海关总署,同意该团队车辆出入境(旅行社必须向海关总署提供1份免收车辆入境保证金的函)。
办理自驾车旅游要求:(1)应公安部的要求,跨大区域擵摩托车团不予受理;(2)两人人、两辆车以下的自驾车团队不予受理。
2
、组团社组织中国公民赴非目的地国家观看球赛、音乐会等文化交流活动。
此特种游项目由国家旅游局审批。组织该类型旅游团的旅行社必须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528家组团社之一。组团社将申请和活动主办单位的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报省旅游局。申请中应包括前往国家、活动内容、出入境时间和口岸、团队人数等有关内容。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审批程序:组团社在旅游团队出境前1个月必须将参团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护照号、发证机关及日期等)、出入境口岸、前往国家、行程安排等资料上报省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转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出入境口岸边检站。
上述特种游管理事项,省旅游局经常性受理,并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六、出境旅游团队名单管理
1
、出境旅游团队名单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江西省出境旅游团队名单审核管理表;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或《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名单表》(原件和复印件);
3)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签定的《江西省出境旅游合同》(提供原件审核);
4)领队证的复印件。
2
、办理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团队(散客)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江西省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团队(散客)名单表一式两份;
2)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签定的《江西省出境旅游合同》(提供原件审核)。
上述出境旅游团队名单管理,省旅游局原则上每周一、三、五全天受理并办结。收取出国旅游审核费每人50元,港澳旅游审核费每人20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扎实工作,树立旅游行政管理新的形象。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问题,请及时与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联系,以便正式定稿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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